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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日期:2017-11-06
  • 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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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制订的“水利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青山嘴水库工程实际,制订本清单,本清单的使用范围为:楚雄州青山嘴水库的管理区域。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水政执法类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水事纠纷类法定途径:调解、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水资源保护类法定途径:调解、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水价与收费类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程招投标类法定途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六、工程运行管理类法定途径:复议、诉讼、行政强制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 理设施的;(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3)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 坝正常运行的;(4)在库区内围垦的;(5)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6)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注:期限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七、河道管理类法定途径:行政确认、复议、诉讼、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 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8)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2)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3)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注:期限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期限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八、防汛类法定途径:复议、诉讼、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注:期限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九、移民管理类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诉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森林及土地保护类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

1、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行政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违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划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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