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青山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青山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函(云环函〔2025〕75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青山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338-2018)》(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划定青山嘴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划分结果详见附件。
二、青山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
2024 年 12 月,青山嘴水库纳入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5 年 3 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为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决定对青山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封闭管理,最大程度减少人为活动对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干扰。
三、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1.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严禁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禁止在保护区内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4.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油库。
5.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6.杜绝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如露营、观光、游泳、垂钓等。
7.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8.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9.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10.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关事项
1.请广大市民和游客积极配合水源地保护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
2.相关部门将加大对青山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鼓励公众对污染和破坏青山嘴水库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878-338879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表
楚雄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附件
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表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指标名称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青山嘴水库 | 水库型 | 面积(km2) | 5.844 | 7.675 | 0.390 | 77.435 | 6.222 | 1119.732 |
范围 | 青山嘴水库正常蓄水位1814.00m以下的全部水域。 | 青山嘴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水域向周边缓冲200m范围的陆域,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 青山嘴水库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3000m区域范围(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内的水库及河道水域。 | 青山嘴水库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3000m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西侧和北侧以山脊为界,南侧以紫溪山保护区边界为界。 | 一、二级保护区外的上游整个流域范围内的水库及河大水域。 | 一、二级保护区外的上游整个流域范围。 |
合计 | 1217.298 | 13.519 | 77.825 | 1125.954 |